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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联邦政府与少数民武装 签署的《全国停火协议》

2015/10/19 23:12:39点击数(0)已有0人评论

缅甸联邦政府与少数民武装

签署的《全国停火协议》(1至3章)

(注:全国停火协议共7章)

序言

    全国性的停火协议是缅甸联邦政府和少数民族武装组织认识到加强、并重申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与少数民族武装组织之间之前的所有协议的重要性。全国停火协议旨在确保民族自由、民族平等,秉承全面包容的原则开展政治对话,首先实现停火促进国家的持久和平。


    为了能在缅甸联邦大地上实现真正的长久和平,我们签署这项全国停火协议的有关各方一致认为,只有制定出明确、透明的协议条款,在各方的严格执行下,才会使缅甸走向真正的和平。


第1章

基本原则


    1、为了实现缅甸联邦大地持久的和平,我们同意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实施这项全国性的停火协议:


    (1)、按照政治对话的成果建立基于民主和联邦制的国家,并在彬隆协议的精神上,充分保障民主、自由、民族平等和高度自治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同时坚持民族团结和不分裂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2)、谈判达成初步停火的解决办法,建立牢固的监督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真正的停火,以结束缅甸长久的武装冲突。首先呼吁各方先放下武器停止武装对峙,是签署停火协议的第一步。


    (3)、讨论有关缅甸政府军与少数民族武装团体在各地区的冲突问题。


    (4)、保障居住在缅甸国土上的所有公民自由、平等,反对种族间歧视和有区别地对待其他民族。联邦共和国境内在宗教、文化、信仰等问题上是自由的。


    (5)、坚决反对和打击以政治利益为目的肆意扇动种族仇恨的非法组织。在不分裂国家主权的情况下建立一个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


    (6)、生活在缅甸联邦共和国的各少数民族都拥有自己的语言、文化、习俗自由权。通过会议讨论一致认为,各少数民族武装对不同的民族语言和文化应该相互学习、相互包容。


    (7)、按照所有参对话的各少数民族人民的愿望,我们将秉着全面包容的原则保护各少数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以实现缅甸国家的长久和平、稳定发展。


    (8)、谈判时对日后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以真诚的态度进行对话,以确保实现持久全国和平。


    (9)、通过本协议中所有的承诺,信守承诺,并以透明的、负责任的方式落实和平进程。


    (10)、落实好那些对全国停火有积极意义却没有被采纳的意见,履行好已经落实的有关全国停火协议的各项规定。


    (11)、呼吁各少数民族为保护缅甸联邦共和国所有公民的生命财产及改善他们的生活而继续努力。


第2章

宗旨和目标

    

    2、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和少数民族武装组织同意以下宗旨和目标:


   (1)、开始根据在协议的框架下签署和实施全国范围内的停火协议,以尽早实现国内的长久和平,包容各方在政治对话进程中的意愿。


   (2)、成立了“停火联合监督委员会”,开展以下事项:实施全国停火协定的规定 ,监督各方遵守协议精神 , 调查违反协议条款的个人或组织,并让其为所触犯的条款负应有的责任。


   (3)、重申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和少数民族武装组织签署的所有协议和以前的承诺。


   (4)、包容和商讨在参于签署全国停火协议的少数民族武装组织在军事抵抗背后的政治愿望是全国停火协义的主要内容。


第3章

有关停火事宜


    3、参于签署协议的各方一致同意,在签署全国停火协议的14天内,缅甸政府军与各少数民族武装必须履行协议条款——不能发生军事冲突。


    4、我们完全同意和支持全国停火协议制定的相互制约的行为准则.我们希望所有参加停火协议的各方能严格遵守全国停火协议的相关内容并严格执行。同时我们要求全国停火监督委员会对各方进行监督。


    5、缅甸政府军与少数民族武装组织同意遵守军队的有关条款:


   (1)、在参于停火各方的区域内停止以下行动:对其他地区进行军事入侵、侦察、招募兵员、武装袭击、埋设地雷、暴力屠杀、破坏财产等。


   (2)、避免做出可能被视为恶意或挑衅的不当行为和军事行动。


   (3)、除了援助物资和医疗用品外,禁止双方向对岐地区运送弹药等物资补给以及建立新的军事基地。已经签署协议的各方可以在不触发军事冲突的情况对各自的控制区进行适当的防御。


  (4)、避免使用宗教建筑、学校、医院、诊所和校舍、以及共场所设立军事哨所和营地。


  (5)、开展排雷活动,和平进程中所组成的排雷部队与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密切协商在各地区展开排雷行动。


  (6)、国家政府和少数民族武装的宣传和新闻官方媒体避免敌对宣传、诽谤、报道不实或贬损的新闻报道及声明。


  (7)、在实现停火的地区相互协作开展救灾活动和提供医疗用品,帮助那些急需帮助的人。


  (8)、在停火区域内,依据各方原有的法律联合打击各种犯罪和恐怖活动。


  (9)、相互协商在停火区域内承接军事事务的管理(联合军管)


  (10)、在全国停火协议签署后的24小时内,各方将本次签署的全国停活协议内容下达到各方的下属单位,并用5天的时间向下属组织单位详细解释相关的会议精神。


  (11)、避免军士摩擦,对各方的军事基层加强这方面的想思教育。


   6、按照全国停火协议在安全事项的相关内容,各方应该协商和实施以后少数民族武装组织招募兵员的问题。


合理布属军事力量,减少不必要的冲突:

   7、为了避免军事冲突,少数民族武装部队和政府军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的军队部署:


  (1)、通过电台、电视报道等多种通讯方式立即传达会议精神,避免和减少在停火地区发生军事冲突。


  (2)、将双方的驻地部队的相关信息进一步明确并提交对方,以减少不必要的军事摩擦。


  (3)、对于重新布属的军事驻地,各自对另一方的军事布属不熟悉,双方的驻地指挥官应该加强联系。


  (4)、政府军与少数民族武装的军队应当在指定区域内限制各方部队人员的活动范围。


  (5)、各方高层应该通报地区内军事基地的数量和促进军队之间的直接联系避免对抗。


  (6)、基于此协议,加强各自的军事基地和地区之间的相互协商,确保和维护好双方的沟通渠道的正常运行。


部队的自由活动范围

    8、各少数民族武装组织和各部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由流动的军队。


  (1)、在限制范围内允许所有武装部队自由活动。


  (2)、各少数民族武装能在各自控自区域内获得合法权主要是因为他们参于签署了全国停火协议。


保护平民

    9、国家部队和少数民族武装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提供必要的区域发展,改善人民的健康卫生和教育等事件。


  (2)、避免违反人的尊严,禁止使用绑架,拘留,酷刑等等暴力不人道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3)、严禁强制使用军事手段,逼迫居民搬迁。


  (4)、严禁强行向平民索要钱财,霸占房产、食品、逼迫平民为军队劳役。


  (5)、严禁利用非法手段等行为逮捕平民,无端针对平民实行逮捕和判决。


  (6)、避免强行没收、霸占和剥夺当地居民的土地。


  (7)、严禁破坏公共设施和霸占、垄断当地的经济来源。


  (8)、严禁利用法律破坏学校和教育建筑,干扰学生上学或阻碍教师的教育权。


  (9)、严禁迫害个人健康或公共卫生保健及扣取援救平民的物资。


  (10)、严禁阻碍交通运输和商品贸易的行为。


  (11)、避免利用不正当的行为来破坏学校、医院、宗教建筑等地,用作军事基地站哨等等。


  (12)、严禁破坏各民族宗教的文物和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玷污。


  (13)、严禁利用暴力手段骚扰、侵犯、强奸异族妇性同胞。


   (14)、严禁利用暴力来征兵、杀死和致残绑架孩子等行为。


   (15)、避免像奴役一样强迫平民做劳动,苦工。


   (16)、在停火后的地区,平民能够安全发展,安稳的生活。


   (17)、允许平民在(停火协议)地区上自由投票,自由活动。


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10、联邦共和国政府与少数民族武装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


   (1)、在缅政府未承认的各个武装组织内受冲突流离失所的难民。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相关部门、少数民族武装机构以及当地组织应相互配合,实行人道主义援助。


   (2)、那些流离失所的难民可以自愿返回家乡发展,或者居住在新村一些比较合适的地区生活,但要确保安全。


   (3)、对那些流离失所的难民应当提供适当的住所和急需的食物。

                                                                     

                                                                                                                              信息来自:果敢资讯网

 jinghpawla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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